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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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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PC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的區(qū)別表現在哪些方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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EPC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在一定程度上是存在差異的,為了增進大家對這兩種模式的了解,下面本文就來介紹epc總承包和工程總承包的區(qū)別表現在哪些方面。
1、項目管理幅度不同
設計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設計,最多再加上編制相關設備的招標文件、協助業(yè)主進行設備招標;施工項目僅負責建設項目的工程施工。
而EPC總承包項目負責整個工程(或主體工程)的設計、采購、施工、調試開車,甚至包括一些通常由業(yè)主負責的事項(例如:運行維護手冊編制、全廠運行標識、對業(yè)主運行人員的培訓等)。
2、合同模式和合同責任不同
設計合同大多數為總價合同,通常設計合同承擔的是有限責任(除非是惡意行為),其最高責任最高不得高于設計合同總價。
而對于施工合同而言,其合同模式通常是工程量清單/暫定總價/固定單價模式,承包商僅承擔其合同范圍內施工工作的相關責任,不對整個項目的工程進度、性能指標負責,而且其可以由于其他項目干系人的過錯(例如設計延誤、設計錯誤、供貨延誤、供貨缺陷等)或變更向發(fā)包人索賠。
而EPC總承包模式通常是采用總價模式,合同對總承包商有明確的合同目標(例如安全目標、質量目標和進度目標等)以及嚴苛的考核條件(例如機組性能考核指標和最低可接受性能指標等),達不到目標或考核指標的處罰額度非常大;
3、效益和利潤來源點不同
設計合同對設計企業(yè)的效益利潤點來自設計人員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,在固定總價模式下,完成設計所消耗的標準人工時越少,意味著成本越低、效益利潤越高;
施工合同對施工企業(yè)的效益利潤點主要在于降低專業(yè)分包成本、材料采購成本以及施工組織設計科學合理帶來的綜合成本降低、整體效率提高帶來的效率,有些合同管理水平高的施工單位會將索賠作為盈利的主要手段。
前面講了EPC總承包商面臨的風險,但往往“風險與機會并存”。
工程采用總價合同模式的總承包商,可以從設計優(yōu)化入手,只要不違反總承包合同規(guī)定的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,總承包商合理的“設計優(yōu)化”不應導致合同總價的調整,從而可以通過設計優(yōu)化取得效益,這就是為什么許多書籍提出總承包項目“以設計為龍頭”的緣故。
第二,總承包商可以從“管理出效益”入手,由于EPC總承包模式實現了設計、采購、施工調試一體化,只要管理到位,相對于傳統(tǒng)業(yè)主自主建設模式一定可以在保證安全和質量的前提下加快工程進度、降低建設成本,從而取得綜合效益。
4、干系人復雜程度不同
設計項目面對的干系人比較簡單,其面對的通常都是由知識分子組成的業(yè)主管理人員、工程監(jiān)理、施工調試單位技術人員、政府施工圖審查單位工程師等;
施工單位面對的干系人相對復雜,除了業(yè)主、監(jiān)理、政府質量監(jiān)督部門這類大多由知識分子組成的干系人外,施工單位還直接面對專業(yè)分包隊伍的包工頭和農民工;
而EPC總承包商不僅面對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干系人,還面對眾多設備供貨商的干系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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